□杜曉
  近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公佈近期查辦的8起新聞敲詐典型案例,並下發通報,要求各新聞單位對記者站、網站、經營部門、採編部門進行集中檢查清理,認真糾正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把好新聞採訪關。
  新聞敲詐一詞最早見於卡爾·馬克思《法國的新聞敲詐——戰爭的經濟後果》一文,揭露抨擊當時某些新聞機構利用發佈新聞、廣告之便,謀取不義之財的行為。馬克思稱其為“非常卑鄙可恥以致不敢公開說出的隱秘動機”。歷經時代變遷,新聞敲詐一直陰魂不散,儘管表現形式各異,但卑劣行徑不變,那就是扭曲媒體職能,將新聞報道視為牟利手段。
  隨著媒體迅速發展,新聞敲詐對於新聞行業及整個社會的危害性愈益凸顯。正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通報8起新聞敲詐案例時所指出的,“嚴重危害基層單位和群眾切身利益,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損害新聞媒體公信力,嚴重敗壞新聞工作者形象”。現實中,新聞敲詐經常打著輿論監督的名義“掛羊頭賣狗肉”。輿論監督本是一項十分客觀嚴謹、極其慎重的新聞工作內容,對於新聞工作者專業素養和從業經驗有著很高要求。但目前,輿論監督的概念被少數別有用心的媒體從業人員偽正義化、山寨化,即打著“正義”旗號追逐經濟利益,用極其低劣的手法炮製山寨報道,實質上是以輿論監督之名行新聞敲詐之實。遏制新聞敲詐之風,迫切需要進一步推進輿論監督規範化、法治化。
  推進輿論監督規範化、法治化,必須將新聞報道活動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少數媒體及其從業人員之所以屢屢越界、從輿論監督走向新聞敲詐的不歸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媒體內控制度缺失,從業人員法治觀念淡漠,既不清楚新聞報道活動的法律邊界在哪裡,也沒有受到太多有效制度約束。對此,除了要將新聞職業倫理道德建設與法治宣傳教育更好結合起來之外,還應在媒體內部規章制度中融入更多法治因素,明確並突出法律責任,始終牢牢堅持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推進輿論監督規範化、法治化,必須徹底祛除新聞報道中的利益因素。真正意義上的輿論監督要求媒體嚴格保持公正中立立場,不能摻雜絲毫私利。但實踐中,不少所謂的輿論監督報道總能讓人感覺到其背後若隱若現的利益鏈條,難免有新聞敲詐行為混跡其中。為斬斷利益鏈條、杜絕新聞敲詐,亟須在新聞報道審核方面建立嚴格內控機制,層層審閱、嚴格把關,對任何可疑報道絕不輕易放過。
  推進輿論監督規範化、法治化,必須在媒體經營活動與輿論監督報道之間設置制度防火牆。少數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自我迷失,常常將經營活動和輿論監督混為一談,甚至以監督促經營、不經營不監督,這就為新聞敲詐開了方便之門,必須要通過完善廣告、發行、財務、人事等多項規章制度,堅決予以禁止。
  新聞敲詐是媒體負面效應的集中體現和對輿論監督的扭曲,防止其蔓延必須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積極應對媒體發展帶來的挑戰,既鼓勵保護正當合法輿論監督又嚴厲打擊非法新聞敲詐,多管齊下、多措並舉讓新聞敲詐失去生存土壤。
  (原標題:規範輿論監督遏制新聞敲詐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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